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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打捞范围及基本要求

发布时间:2025/10/93

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各种原因沉物沉船等沉没,造成航道环境的污染,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此时打捞就成为至关重要,水下打捞的范围:负责水下赃物证物打捞、水下刑事案件和水下沉船、溺水打捞、水下桩锤钻头打捞等任务。

水下打捞作业者在实施打捞作业前,应当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打捞作业者实施打捞作业时,必须在海事行政机构核准的作业区域内进行,并按照海事行政机构的要求报告有关活动情况;实施打捞作业不得使用危害海龙资源、海洋环境、海底设施、海上军事设施和其他损害我国利益的方法。实施打捞作业应当自始自终有参与打捞的中外双方的有关人员参加;双方共同负责捞获物的登记和保管工作,共同遵守水下打捞基本要求。

水下打捞基本安全要求

(1)各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应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

(2)机械操作手上岗前,要进行全面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有禁忌病症的人员,不准从事机械操作工作。

(3)机械操作人员工作前,应对所有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使用,严禁酒后作业。

(4)机械操作人员只要离开机械设备,必须按规定将机械平稳停放于安全位置,并将驾驶室锁好,或把电器设备的控制箱拉闸上锁。

(5)严禁在行走机械的前后休息(包括乘凉、午休),行走前应检查周围情况,确认无障碍时鸣笛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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